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泓霖、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陳泓霖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