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楊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56號原 告 楊敏慧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堯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