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Enoch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Pty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瀚
- 訴訟代理人
-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賽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3,600元(計算式:訂製商品款項353,600元+模具費用2,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