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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Enoch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陳瀚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賽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3,600元(計算式:訂製商品款項353,600元+模具費用2,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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