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Enoch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Pty Ltd、陳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Enoch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陳瀚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賽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3,600元(計算式:訂製商品款項353,600元+模具費用2 ,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