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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新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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