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評律師(即張明豊之遺產管理人即三胖子商 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0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3,69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