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2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評律師(即張明豊之遺產管理人即三胖子商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0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3,69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