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評律師(即張明豊之遺產管理人即三胖子商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0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3,69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