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5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