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榮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60號 原 告 林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4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