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60號
- 原告
- 林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4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