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黃國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00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