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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 原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00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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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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