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谷元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