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明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