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金宏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吳金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65號 原 告 金宏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39元(本件金額明確毋庸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48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