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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林易勳
  • 法定代理人
    洪黃威

  • 原告
    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66號 原 告 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黃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淳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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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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