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36號
- 原告
- 洪弘毅
- 送達代收人
- 謝佳芳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鑫智慧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