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40號
- 原告
- 邱重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