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周清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64號 原 告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俊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姸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松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