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64號
- 原告
-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清俊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 訴 訟
- 代理人
- 陳姸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松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