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91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力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鈞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