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98號
- 原告
-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丙森
- 訴訟代理人
- 洪瑄憶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南100大廈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