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張庭禎
- 原告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27號 原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園上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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