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事聲字第10號
- 聲明異議人
- 陽光撲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異議駁回」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