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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許容慈

  • 原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張哲銘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 被 告 張哲銘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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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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