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誌謙
- 被告
- 趙珣即趙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3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9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