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98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官俊利
- 被告
- 新形態國際製作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2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2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