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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0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易勳

抗告人
即被告
陳姸孜(即蘇又霏之繼承人)
即被告
簡郁玟(即蘇又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簡浤聖
法定代理人
被 抗告人
即原告
王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被告為被繼承人蘇又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然被告已依法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在案,鈞院未查明而為原裁定,有所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3年8月27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復於113年10月18日准予備查,有本院113年10月18日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2448號函可佐,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244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確認無誤。原裁定認被告應為蘇又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尚有疏誤,應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處理本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09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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