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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1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江維紘
被告
蔡羽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170號判決獲賠償金額扣除已領取金額,有溢領之情事等語,而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查被告住所如當事人項所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於證物袋)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14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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