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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蕭崇羚
被告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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