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閎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閎醫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明春、林麗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萬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