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晧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原告
- 人 呂龍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凱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feanyi Uzoma Eboka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