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9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余曉琪即重要的小事工作室
被告
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曾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兩造於民國111年9月20日簽訂之合作經銷合約書第陸條第六項第甲款約定之民國110年10月至12月之銷售報表及對帳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兩造於民國111年9月20日簽訂之合作經銷合約書第陸條第六項第甲款約定之民國112年10月至12月之銷售報表及對帳單。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