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8號
- 原告
-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劉蕙瑜
李采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店補字第58號
李采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