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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林易勳

  • 當事人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佟尚宏(原名:佟富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被 告 佟尚宏(原名佟富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照,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即被告使用前開車輛車牌及行照之對價為準,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200元/月契約存續期間24月=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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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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