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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調字第65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聲請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鉅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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