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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
被告
張哲銘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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