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張哲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 被 告 張哲銘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