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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誌謙
被告
趙珣即趙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3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9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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