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趙珣即趙家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誌謙 被 告 趙珣即趙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3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0.27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9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