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 相對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提起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受理在案(下稱本件訴訟),而聲請人之請求,本院已分別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不合法、及依據聲請人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即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分別以本院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裁定、判決駁回本件訴訟,故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