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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莉苓李陸華林易勳

聲請人
張文俐
相對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提起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受理在案(下稱本件訴訟),而聲請人之請求,本院已分別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不合法、及依據聲請人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即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分別以本院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裁定、判決駁回本件訴訟,故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救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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