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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達利科技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斯建雄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斯建雄」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補正得合法代理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組織類型為合夥,登記之負責人為「吳芳瑜」,合夥人為「斯建雄」,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登記內容,無從認「斯建雄」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則原告起訴以「斯建雄」為法定代理人,「斯建雄」係憑何依據可執行原告合夥事務而代表原告,未據原告說明並提出合夥人同意由「斯建雄」執行合夥事務代表原告之憑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無從認定已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依上規定,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請於文到7日內補正「斯建雄」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補正得合法代理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原告本件訴訟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依原告提出之契約,被告租期各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30日終止,原告主張兩造間租約乃於113年3月27日、30日終止,與上開契約所載不符,原告如此主張之依據何在?如原告係依被告後續匯款而與被告續約,則請提出被告匯款憑據及原告主張依被告匯款而續約之內容(請說明被告何時匯了多少錢,所以哪個倉庫的租期如何續約,且租期延至何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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