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147號
- 原告
- 江維紘
- 被告
- 蔡羽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170號判決獲賠償金額扣除已領取金額,有溢領之情事等語,而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查被告住所如當事人項所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於證物袋)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