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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陳忠良

  • 原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蕭崇羚 被 告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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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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