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 原告
-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昌齡
- 訴訟代理人
- 蕭崇羚
- 被告
-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