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雞爺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雅稜
上列原告與被告雞爺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