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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陸華

上訴人
即原告
閎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閎醫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明春、林麗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萬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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