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闕源龍
- 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賴宏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馥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 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85,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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