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5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凡斯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逸羣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王帝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柔妤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凡斯科技有限公司、蘇逸羣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柔妤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而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本息;上訴人凡斯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18萬704元本息,是核其上訴利益為23萬704元(5萬+18萬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