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5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陸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凡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逸羣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柔妤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凡斯科技有限公司、蘇逸羣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柔妤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而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本息;上訴人凡斯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18萬704元本息,是核其上訴利益為23萬704元(5萬+18萬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