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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呂龍麒

  • 原告
    晧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Ifeanyi Uzoma Ebok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原 告 晧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龍麒 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被 告 Ifeanyi Uzoma Eboka 訴訟代理人 馬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 日所為之判決2份,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9行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及正本第6頁第5行之「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8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原判決(案由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2行, 以及正本第3頁第28行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日期應為113年12月11日,誤載為113年11月28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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