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屈彤恩
- 聲請人
- 陳金樹
- 共同代理人
- 吳俊達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李孟聰律師
- 相對人
- 高原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筱平
- 代理人
- 李庚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金樹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