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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魏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達即福德金屬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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