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司、張秀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魏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達即福德金屬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