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闕源龍、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呂秀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 被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13,83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按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 。該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承租人對出租人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或請求交付租賃物,均係主張對租賃標的物有一時的占有使用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述標準據以核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7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有民事起訴狀可稽。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830元(理由及計算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訴訟上請求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備註 1 確認兩造就坐落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屋頂(下稱系爭房屋屋頂)之租賃關係存在。 2,123,250元 ①兩造就系爭房屋屋頂所簽立之租賃契約(原證1),租賃期間為太陽能發電系統商業運轉日(即109年10月19日)起算20年屆滿(即129年10月18日)為止,租金則以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10%計算。 ②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係以台灣電力公司躉售函文所載購售電費率每度5.1088元乘以發電度數。 ③本件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2 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房屋屋頂並為使用收益之行為。 編號2與編號1之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 3 被告應給付原告390,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90,5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併計。 合計 2,513,830元 【計算式:2,123,250+390,580=2,513,830】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電費單統計月份 【A】 原告預估 最低發電量 【B】 原告預估 最低發電收入 【C=B5.1088】 實際發電量 【D】 實際發電收入 【E】 達成率 【F=D/B】 備註 1 109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止 279,598度 1,428,411元 247,649度 1,265,189元 89% ①【B】、【C】均為依原告陳報數字列計。 ②編號1至3因已有實際發電量之數據(原證16),故【D】、【E】以實際發電量按【A】之日數依比例計算。 ③編號4至20因屬未來之發電量,依編號1至3原告陳報之達成率、併考量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效率將隨時間經過而有自然衰退現象,故預估達成率均依原告陳報之80%計算。 ④本件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發電總收入21,232,497元,租金數額為2,123,250元【計算式:21,232,49710%=2,123,2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110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 276,802度 1,414,126元 268,128度 1,369,812元 97% 3 111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274,006度 1,399,842元 256,034度 1,308,026元 93% 4 112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271,210度 1,385,558元 1,108,446元 80% 5 113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 268,414度 1,371,273元 1,097,018元 80% 6 114年10月19日起至115年10月18日止 265,618度 1,356,989元 1,085,591元 80% 7 115年10月19日起至116年10月18日止 262,822度 1,342,705元 1,074,164元 80% 8 116年10月19日起至117年10月18日止 260,026度 1,328,421元 1,062,737元 80% 9 117年10月19日起至118年10月18日止 257,230度 1,314,137元 1,051,310元 80% 10 118年10月19日起至119年10月18日止 254,434度 1,299,852元 1,039,882元 80% 11 119年10月19日起至120年10月18日止 251,638度 1,285,568元 1,028,454元 80% 12 120年10月19日起至121年10月18日止 248,842度 1,271,284元 1,017,027元 80% 13 121年10月19日起至122年10月18日止 246,046度 1,257,000元 1,005,600元 80% 14 122年10月19日起至123年10月18日止 243,250度 1,242,716元 994,173元 80% 15 123年10月19日起至124年10月18日止 240,454度 1,228,431元 982,745元 80% 16 124年10月19日起至125年10月18日止 237,658度 1,214,147元 971,318元 80% 17 125年10月19日起至126年10月18日止 234,862度 1,199,863元 959,890元 80% 18 126年10月19日起至127年10月18日止 232,066度 1,185,579元 948,463元 80% 19 127年10月19日起至128年10月18日止 229,271度 1,171,300元 937,040元 80% 20 128年10月19日起至129年10月18日止 226,475度 1,157,015元 925,612元 80% 總計 21,232,4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