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宿紘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宿紘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0,300元 ,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