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艸制耳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蔡沛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艸制耳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彤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 代理人 鍾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劦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44元, 應徵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