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 原告
- 長城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世裕
- 訴訟代理人
- 周秀萓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