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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給付勞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長城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世裕
訴訟代理人
周秀萓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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