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鎮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訴訟代理人 靳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