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鎮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訴訟代理人 靳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弘即九哥麵麵餐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940元,茲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凃寰宇